一、交易所对交割主体的规定:
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商品期货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法人客户交割必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为可交付和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法人,部分品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交割月客户持仓规定:
上期所: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铜、铝、锌、铅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 进入交割月后,铜、铝、锌、铅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黄金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白银、锡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2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白银、锡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大商所:
自然人客户均不能进入交割月,法人客户焦炭期货合约交割持仓应为10手的整数倍,铁矿石、焦煤期货持仓应为100手的整数倍,其他期货合约为1手及其整数倍。
郑商所:
自然人客户均不得进入交割月,法人客户棉花期货合约应在交割月前第一个月最后交易日调整为8手的整数倍,硅铁、锰硅7手,动力煤200手,其他期货合约不受限制。
中金所:
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国债期货滚动交割应为10手及以上,集中交割为按客户号净持仓10手及以上方能进行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