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非法集资,警惕投资陷阱
——私募基金风险警示案例选编
在目前低利率或是负利率的时代,一面是百姓趋利和避险的需求突出,国家正规的资产管理机构较少且进入门槛较高,另一面则是市场上鱼龙混杂、各种号称高收益、高回报的“理财产品”频繁出击。面对年轻的创投企业发起人、私募股权基金(PE)管理者,一群不清楚私募基金为何物,不知其募集资金投向的,以退休职工为主的投资人,拿着自己的血汗钱,甚至是养命钱,交给他们投资,这靠谱吗?
私募基金风险警示案例(一)——“私募股权”的投资骗局
【案情简介】本世纪初,国内投资界创投企业倍受热捧。“80后”的黄某与李某某等人合谋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公众资金。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并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余元。
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收资金的方式进行了“升级”。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黄某伙同张某某在上海注册设立××基金公司,打着招募基金的旗号,以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余万元。
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1.78亿余元款项除部分返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出借及购置房产等个人挥霍,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8500余万元。另外,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2003年7月至2006年1月间,黄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采用低吸高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客户资金194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838万元。
【作案手段】夸大宣传、承诺回报。黄某、李某某培训公司人员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8%~10%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额回购等投资回报招揽投资人。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提成,诱导投资人再向其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参与。
分红派息,利益诱惑。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挪用本金等手段向投资者兑现每年10%的分红以及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骗取投资人的信任。
虚假增资,居心叵测。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年7月至8月间,黄某指使王某某先后采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提供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并通过向他人拆借及关联企业之间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手段,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骗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案件查处】根据举报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对黄某等人以创投、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开展了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2009年5月10日,黄某被刑事拘留。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A公司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黄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无证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经营非上市公司股份,从中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应依法予以处罚。黄某犯两罪,依法予以两罪并罚。
2010年12月23日,黄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万元。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黄某伙同他人成立A公司等多家非实体企业,对外宣称创投企业,但其实际经营范围却与创投企业毫无关系,只是为非法集资活动披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美丽外衣。黄某案正是当前利用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惯用的手法,即注册地和实际经营或开展活动不在一地,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
私募股权基金是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运行方式,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属高风险投资,广大投资者要谨慎参与,不要被高额回报蒙住了双眼。特别是对老年人来说,退休金和多年节衣缩食攒下的积蓄是安度晚年的保证,不宜用于高风险投资。对于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的中青年人群也不适合。
私募基金风险警示案例(二)——××创投以代理股权投资为名非法集资案
【案情简介】2010年6月,西安市警方接到群众报案对陕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以代理股权投资为名非法集资行为立案侦查。
随着调查深入,××创投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执行总裁尹某操控××创投以“创业投资代理合同”形式,以股权或特别股权的投资方式,投资即将在创业板或主板挂牌上市的高成长拟上市公司为诱饵,涉嫌非法集资事实水落石出,两人已被依法逮捕,并移送西安市检察院审查。目前,警方已落实受害群众100多人,涉案资金上千万余元。××创投在较短时间内,以代理股权或特别股权投资为名骗去大批投资者钱财的手法和欺骗性值得广大群众高度警惕,坚决抵制类似涉及证券非法活动,以防上当受骗。
【作案手段】××创投设置陷阱,欺骗广大投资者的主要手法是:招聘业务人员通过打电话、组织股权投资推介会、路演、散发宣传单等公开方式,以“创业投资代理”为名,高额回报为诱饵,合同到期后还本付息,承诺年收益率10%,公司承担全部风险等,诱骗社会公众与其公司签订“创业投资代理合同”,购买其所谓的集合资金计划,以受托管理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某市民报案反映,在他与陕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创业投资代理合同”上,提到“本合同代理资金,以股权或特别股权的投资方式,在即将于创业板或主板挂牌上市的高成长型企业进行投资”,并有年收益率的相关承诺。
某投资者说,他遇到自称是陕西××创业投资公司的小伙子发展客户,称这家公司正在为另一家公司的上市筹集资金,一股五块多钱,上市成功后就可以翻好几倍。他给对方留下联系电话后,不断地有人打电话邀请他参加该公司的推介会。
投资者肖某表示,他与××创业投资公司签订了“创业投资代理合同”,向该公司交了50000元的投资款,投资期限一年,在合同中该公司为其登记为55000元,其中5000元是公司承诺的利息。正是高额的利息回报承诺,让很多市民特别是一些老年人将多年积蓄投到了该公司。
【案件警示】类似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事件已发生多起,媒体也多有报道,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的市民上当受骗?究其原因,首先是受骗群众缺乏金融知识和防范意识,正如民警所说:“这是少数群众投资欲的增长与投资经验不足的结果。由于少数群众缺乏必要的金融法律知识,在高利率的驱动下,被一些暂时的假象和繁荣所迷惑,源源不断地输送资金,客观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发展提供了条件。”
此类案件多集中在下岗职工、退休人员等弱势群体,他们投资能力差,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极易被骗,且此类案件大多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集资,案发周期长,赃款追缴难度大,往往是血本无归。因此,告诫广大群众,理财要走正规渠道,不要贪图小利,轻信高息,而步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广州金控期货提醒您: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