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况
二、案例分析和启示
居间人是接受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期货居间人并非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但在实际业务中,居间人为了取得更高的交易手续费返佣,大都采取频繁喊单、提供投资策略的方式鼓励投资者交易,实质已超越中间介绍业务范围,延伸至投资咨询甚至代客理财领域。而如果客户账户发生交易亏损后,期货公司仅以居间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为限,表示对居间人的行为不知情,将无法说服投资者,甚至会损害投资者对期货市场规范有序运行的信心。
(来源: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