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400-930-7770
当前位置: 投资者教育 > 期货基础

沪深 300 指数期货合约文本 (暂定)2

发布时间:2009-01-14

熔断制度:

每日开盘之后,当某一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时且持续一分钟,对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 一 ) 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价格不得超过熔断价格,继续撮合成交。启动熔断机制十分钟后,取消熔断价格限制, 10% 的涨跌停板生效。
( 二 ) 当某合约出现在熔断价格的申报时,开始进入熔断检查期。熔断检查期为一分钟,在熔断检查期内不允许申报价格超过熔断价格,并对超过熔断价格的申报给出恰当提示。
( 三 ) 如果熔断检查期未完成就进入了非交易状态,则熔断检查期自动结束。当再次进入可交易状态时,重新开始计算熔断检查期。
( 四 ) 熔断机制启动后不到十分钟,市场就进入了非交易状态,则重新开始交易后,取消熔断价格限制, 10% 的涨跌停板生效。
( 五 ) 每日收市前 30 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但如果有已经启动的熔断期,则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
( 六 ) 每个交易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

  

涨跌停板

第一个涨跌停板( D1 )   

                         

保证金   

? ↗ 10%

涨跌停板

10%

第二日( D2 )未出现涨跌停板             

                                

保证金

恢复

涨跌停板

10%

第二日( D2 )出现反方向涨跌停板           

(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

保证金

10%

涨跌停板

10%

第二日( D2 )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

D2 为最后交易日

直接进行交割结算

D2 非最后交易日

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

1 、暂停交易

2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 、提高交易保证金

4 、暂停开新仓

5 、限制出金

6 、限期平仓

7 、强行平仓

8 、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强行减仓: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 , 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双向持仓的 , 则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对锁持仓自动对冲。具体强制减仓方法如下:
( 一 ) 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第 D2 交易日收市后 , 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投资者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第 D2 交易日结算价的 10% 的所有持仓。
若投资者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在收市前撤单 , 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 二 ) 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
投资者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投资者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按其净持仓方向的持仓均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净持仓方向的持仓均价是指投资者该合约净持仓方向的所有持仓的实际成交价按其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 三 ) 净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资者的所有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 四 ) 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交易所把申报平仓的数量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资者。如果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的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数量的比例 , 将申报平仓数量向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
当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 , 则根据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 五 ) 强制减仓的执行
强制减仓于 D2 交易日收市后由交易系统按强制减仓原则自动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 D2 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 六 ) 强制减仓的价格
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 D2 交易日的涨 ( 跌 ) 停板价。
( 七 ) 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按合约规定执行。
( 八 ) 由上述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