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金融诈骗洗钱罪简介】
金融诈骗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依据《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者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成功推动涉金融诈骗洗钱案判决
----广东揭阳黄某耿、黄某贤、郑某纯洗钱案
★案情简介
自2020年4月起,黄某耿、黄某贤、郑某纯等3人通过向朱某立(另案处理)提供商家及支付宝账户的收款二维码协助金融诈骗(信用卡诈骗)分子张某坚、李某凯等人收取诈骗款项34,087元,转还上游诈骗分子朱某立26,827元。公诉机关认为,黄某耿等3人明知是金融诈骗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触犯了《刑法》19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耿等3人有自首、退还被害人款项并认罪等情节,符合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规定,黄某耿等3人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2月31日,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黄某耿犯洗钱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黄某贤犯洗钱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郑某纯犯洗钱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洗钱的主要手法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多方合力推进洗钱入罪
★案例评析
往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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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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