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办发[2011]25号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期货市场的一线监管,遏制过度投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将于2011年3月14日起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行报备制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须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附件1),然后通过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
二、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书面向期货公司会员报备。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报备,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提供补充材料。
三、非期货公司会员在申报情况及提供材料时,应直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报备。
四、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在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须重新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附件1),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主动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原有实际控制关系(未改变的)及新的变更信息。
五、在多个期货公司会员开户的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可选择其中一家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申报。
六、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申报的账户,通过期货公司会员书面对其开户人进行询问。相关开户人应以书面说明形式及时回复交易所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
如相关开户人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交易所要求其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申报。
如相关开户人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应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附件2)。交易所对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事实理由充分,确不属于实际控制关系的,对相关账户进行正常管理,对于事实理由不充分的,交易所将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所责令其进行申报,并根据本通知第七条进行处理。
七、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但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和不协助调查工作的开户人(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将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八、期货公司会员具有告知、提示开户人进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的义务,并应对开户人的报备材料登记存档。
九、期货公司会员须对开户人报备的内容保密。
十、2011年4月11日前完成开户的账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须于2011年4月15日前完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工作。2011年4月11日以后开户的客户须在签署开户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
特此通知。
附件:
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doc
2.合规声明及承诺书.doc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联系人: 潘佳俊 何文婷
联系电话:68402682 6840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