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
[2012]2号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铅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统一修订,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实施中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于2012年3月16日开始实施。
二、3月16日前已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处理规定
(一)、铜、铝、锌、黄金、螺纹钢、线材等品种各合约和天然橡胶1208以前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由我所在3月15日收盘后将其转化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3月16日起按《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执行。
(二)、铅、燃料油等品种各合约和天然橡胶1208及以后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3月16日起按《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执行。
三、自3月16日起套期保值交易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套期保值交易可以平当日新开仓。
(二)、套期保值持仓平仓后,对应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即可继续使用。
四、自3月16日起,原《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铅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