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郭某反映,近期前往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转托管业务时,被工作人员要求留存“遗产继承人”信息,郭某认为营业部做法不合理,因此要求营业部给予合理解释并予以更正。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郭某的纠纷情况告知营业部。营业部反馈称郭某临柜办理转托管业务过程中,工作人员按照监管部门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其完善账户信息,内容包括职业、收入、受益人等信息,并未要求郭某填写遗产继承人。对此,营业部多次与郭某联系沟通,了解到主要是郭某对“受益人”的理解有所偏差,误认为要填写“遗产继承人”,后工作人员耐心向其解释完善受益人的相关依据,最终取得郭某的理解,郭某也主动致电调解中心表示撤诉。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是郭某对业务办理时需填写“受益人”信息存有误解所引起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款规定:“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二)开立基金账户。(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七)代办股份确认。(八)交易密码挂失。(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由此可见,郭某在办理转托管业务时,营业部工作人员向其了解“受益人”信息是符合上述规定的,且此处的“受益人”是指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并非郭某所理解的“遗产继承人”。另外,营业部的客户服务工作仍需提升。经了解,营业部工作人员在与郭某沟通的过程中,只是向其强调“完善受益人信息是监管的要求”,并未解释“受益人”的真实含义,最终导致郭某误解,引发纠纷。
本案启示:
证券公司应注意加强员工业务知识和服务技巧培训,夯实服务基础,提升服务质量。在服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干扰,往往容易造成沟通障碍。工作人员应有所分析,抓住问题重点,主动找出客户产生误解的原因,及时解答。在面对客户质疑时,不能草草回话敷衍了事,应善于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增加说服力,努力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如本案中郭某对于“受益人”一词不理解,工作人员应结合具体法律法规耐心向其解释“受益人”的意思,而非笼统回复“监管规定”。此外,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时,证券公司按照规定需了解个人信息,投资者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效信息及证明材料,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