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某反映,其购买了东方财富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东财转2(代码:123041)。近期发现该债券按100.12元/张的低价被强制赎回。周某表示不了解可转债赎回规则,且营业部客户经理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其所持债券被强制赎回,因此要求营业部赔偿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周某的纠纷情况告知营业部。营业部反馈客户经理8月26日已微信通知周某“东财转2(代码:123041)公布赎回公告:赎回登记日为2020年8月27日,赎回价100.12元/张。根据赎回安排,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东财转2将被强制赎回,请认真阅读公司公告并提前赎回”,主要是周某未留意所以未能及时赎回。现经沟通解释,周某已无异议。后调解中心回访周某,周某表示问题已解决。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是周某一方面对可转债交易规则及风险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未留意客户经理的微信通知及公司公告所引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拟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将行使赎回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但公司章程或者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条件、程序、价格、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本案中,东方财富已多次发布关于东财转2赎回实施的公告,公告已载明触发赎回情形、赎回登记日、赎回价格等内容。就营业部而言,已专门安排客户经理在赎回登记日前一天微信通知周某,提醒其关注东财转2赎回公告,因此周某应自行承担参与可转债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本案启示:
新修订的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投资者获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信息。因此,投资者应当及时查阅披露信息,充分了解拟投资或已投资证券的实际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避免本案中类似情况的发生。
此外,为规范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相关业务,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和评估可转债交易的相关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发布了关于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相关事项的通知,将于2020年10月26日正式生效。证券公司应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做好准备工作,组织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做好可转债业务的投教工作,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微博及营业场所等渠道,及时、充分告知投资者可转债相关规则及适当性要求。就投资者而言,应提前了解和掌握可转债特有的交易规则,充分知悉可转债交易的各项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应主动关注上市公司发布的可转债相关公告,及时从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网站、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避免因漏看相关信息而产生资金损失。尤其在通知实施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就意味本人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可转债交易的风险和损失,因此,在签署前应仔细阅读,做好风险评估及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