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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基金纠纷调解案例系列(6)马某与某证券公司的新股申购纠纷

发布时间:2022-05-12

案例6  马某与某证券公司的新股申购纠纷

案情简介:

马某反映,于2019年11月29日中签了邮储银行(601658)1000股,当时证券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抵扣,自己就放弃了中签的新股。马某称营业部曾告知证券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中签新股的资金则视为弃购。2019年12月2日营业部却将其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划走,让马某中签26股新股。马某认为营业部在其证券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抵扣的情况下还划走账户剩余资金不合理,因此要求营业部返还资金。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马某的纠纷情况告知营业部。营业部反馈,马某认为资金不足(仅有143元)即为放弃认购所有的邮储银行股份,未将资金全部转出,因此认购了部分中签的邮储银行股份。营业部已向马某解释清楚。调解中心回访马某,马某表示已无异议。

案件评析:

本案是因马某不熟悉新股申购相关规则引起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应当认真核验,并在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给主承销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况未认真核验而发生错报、漏报、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认购资金不足时,不足部分视为弃购,并非马某所认为的资金不足就全部弃购。如果投资者弃购,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

本案启示: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形成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名单。”《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如果投资者弃购次数超过相关规定,将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再次参与新股申购,投资者应审慎选择是否弃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