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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基金纠纷调解案例系列(5)雷某与某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纠纷

发布时间:2022-05-11

案例5  雷某与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纠纷

案情简介:

雷某反映,其在某证券公司开立了两融账户。近期用自有资金买入华友钴业500股,卖出时发现只能卖券还款,无法担保品卖出。其认为担保品买入后再卖出的所得资金不应用来偿还负债,因此申请调解,要求公司给予合理解释并赔偿2万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雷某反映的问题告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反馈雷某于2020年11月9日以担保品买入华友钴业500股,由于雷某的历史合约中仍有华友钴业1500股的负债未了结,因此只要雷某买入的金额小于该股票负债金额,即便是以自有资金买入的,卖出该股票所得价款也须先偿还负债。证券公司已就该问题多次与雷某沟通,但雷某始终认为卖出融资买入的证券所得价款才要用于偿还现有负债,卖出以自有资金买入的证券所得价款无需用于偿还现有负债。调解员在了解基本情况后,一方面向证券公司阐明,双方所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甲方卖出信用账户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甲方的融资负债。该条款并不约束担保品买入的情形,因此证券公司以之为由要求雷某将卖出以自有资金买入的500股华友钴业股票所得的价款用于偿还现有负债是缺乏依据的。另一方面调解员也耐心引导雷某应合理提出诉求,否则双方将难以协商一致。但经多次沟通,雷某仍不愿降低诉求金额,坚持要求证券公司赔偿2万元。对此,证券公司无法认可雷某的诉求,最终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终止调解。

案件评析及启示:

    本案中,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合同中未就卖出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的情形进行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却参照融资买入的做法来执行,这显然对雷某有失公平。除非雷某卖出当天是华友钴业合约的到期日,证券公司则可依据融资融合同第三十六条“融资融券合约到期甲方未了结负债的,如甲方信用账户内有现金的,乙方有权直接划扣甲方账户内的现金以了结或部分了结甲方对乙方的负债,直至甲方到期负债完全清偿为止”来执行。证券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并实施更为严格的风控制度。如本案中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卖出信用账户担保品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用于偿还现有负债,这要求本无不妥,但需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投资者注意并解释说明。此外,证券公司在拟定合同时,应严谨推敲字句,避免出现歧义条款。就投资者而言,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尤其需注意证券公司的免责条款及字体加粗的重要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若对政策、规则或条款有疑问,应及时主动咨询相关部门或所在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