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许某反映,其持有的暴风集团(300431)现面临退市风险,但前期从未收到证券公司关于该股的风险提示,其认为证券公司未尽警示义务。因此要求证券公司给予合理解释并赔偿相应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许某纠纷情况告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反馈许某近年来一直频繁交易暴风集团(300431)。2019年暴风集团(300431)发布存在被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后,公司已多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同时在该股发布终止上市公告后第六天安排了专人一对一通知许某。就通知问题,公司已多次与许某沟通解释,但许某不接受,坚持认为公司通知不到位。后经调解,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调解终止。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证券公司是否对许某就暴风集团(300431)做足了风险警示工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高风险证券是指因上市初期过度炒作、进入退市整理期、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或违约、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可能导致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第十五条规定:“会员应当密切关注退市整理期股票,并及时收集以下风险信息:(一)上市公司发布的股票终止上市公告;(二)上市公司进入退市整理期后发布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三)上市公司发布的股票摘牌公告;(四)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发布的可能或已经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公告。”第十七条规定:“会员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布本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的风险信息当日(如发布当日为非交易日,则在发布后次一交易日),或收到本所提示短信后,及时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一)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向持有该股票的客户传达风险提示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退市整理期股票的预计剩余交易日或最后交易日等,并提醒其通过巨潮资讯网或者本所网站,及时查阅上市公司发布的股票退市风险信息。(二)通过公司网站走马灯、网上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微信、微博及营业部现场专栏等多种渠道,及时转载或张贴上市公司发布的股票退市风险信息,向所有客户警示交易风险。”第三十条:“会员应当特别关注高风险证券风险情形出现当日客户交易情况,在本指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证券风险信息发布当日,加强客户交易风险警示,盘中及时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向客户警示风险。”本案的暴风集团(300431)属于《指引》第二条所定义的高风险证券。证券公司虽然在暴风集团(300431)发布被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后已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向许某进行风险提示,但未根据《指引》第十七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暴风集团(300431)发布终止上市公告的当日及时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向许某警示风险,因此证券公司的风险提示工作存在一些不足。另外,许某作为一名长期频繁交易暴风集团(300431)的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多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风险提示的前提下仍继续交易,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
本案启示:
证券公司应切实做好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将高风险证券纳入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密切关注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情况。对于频繁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客户,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风险提示,引导客户审慎参与交易。同时通过电话、短信、公众号、报告会等方式进一步加强适当性管理及投教工作,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就投资者而言,无论是准备交易还是已经持有高风险证券,都应认真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及时从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网站、证券公司网站等多渠道获取相关信息,避免因未及时了解上市公司信息而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