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是某证券公司的客户。通过客户经理黄某认识了某私募基金公司的员工徐某,并购买了该私募基金公司的产品,该产品托管在黄某所在证券公司。后因私募基金公司管理混乱,导致产品净值下跌,对陈某造成了较大亏损。陈某认为证券公司知悉产品运行情况,但没有及时通知,在客户服务方面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受理此案件后,调解员认真了解案情,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采取面对面、电话沟通等方式做好双方的心理疏导和答疑解惑工作。在调解员的耐性劝导下,双方均意识到自身责任,作出一定让步。证券公司同意基于对老客户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补偿陈某部分损失,陈某也认识到“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愿意将诉求金额进一步降低。但签订调解协议时,双方却有顾虑:证券公司表示,调解协议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能赋予它强制执行力,避免陈某出现反复,愿意一次性支付补偿款;陈某则担心签订调解协议后,证券公司会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为此,调解员详细向双方介绍了司法确认制度,强调通过司法确认能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为调解结果提供有力保障。最终双方在充分了解司法确认制度的基础上,均同意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固定调解协议。
作为调解中心的首宗司法确认案例,调解中心积极与所在地法院沟通协调,明确具体申请流程,梳理相关文书,陪同双方当事人前往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承办法官组织进行调解协议的现场审查工作,并最终作出民事裁定书。目前,陈某已如期收到补偿款。
案件评析:
本案充分体现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优势,不仅有效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也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具有申请便捷、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成本低等优势,但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实践中,很多纠纷当事人担心另一方反悔或不履行,导致难以达成和解。本次纠纷调解的一大亮点就是适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成为了此案能够调解成功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不仅及时指出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引导当事人合理主张权益,逐步缩小双方诉求差距,还适时介绍司法确认的优势,加深双方对司法确认的认识,打消顾虑,最终促成纠纷得以解决。“行业调解+司法确认”这种纠纷解决模式,既发挥了调解成本低、效果好的优势,又避免了调解协议易反悔、难执行的不足,既有行业调解的“柔情”,也有法院裁定的“刚性”,为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消除了后顾之忧,成功起到了“定心丸”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