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某反映,其是某证券营业部客户,账户持有的温氏股份(300498)于2021年3月29日发行可转债。其作为原股东,享有优先配债权,并表示当天账户已显示对应数量的温氏债券(380498)。近期再次登陆账户时,发现无法查询温氏债券的原有信息,后咨询营业部,营业部表示其未缴款导致认购失败。周某认为营业部的说法不合理,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营业部尽快归还对应的配债数量。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在于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申购时是否需要缴付足额资金。周某认为上市公司温氏股份给予其优先配债权是无需缴款认购的,属于赠送性质。营业部则认为按照温氏股份的公告规定,周某参与优先配售时应根据其配售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否则无法获得温氏转债。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周某的情况告知营业部,营业部反馈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当天,客户经理已电话提醒周某“如需要配售债券,需要进行配债缴款操作”,但周某当天并没有缴款。纠纷发生后,营业部已安排工作人员多次向周某解释“其作为温氏股份的原股东,虽享有优先配债权,但由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资金,所以无法获得温氏转债”,但周某对此不认可。后续,营业部邀请周某到现场面谈,并打印温氏股份公告解说相关条款,同时也当面拨打上市公司温氏股份对外电话及深交所投资者热线咨询,得到的回复都与工作人员的解释相符。但周某仍是坚持己见,不愿接受解释。后调解中心回访周某,再次向其解释相关规则,周某不认可,因此终止调解。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是周某对参与可转债优先配售的认购问题存在误解。《温氏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明确,原股东在2021年3月29日(T日)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温氏配债”,配售代码为“380498”,优先认购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张(100元),超出1张必须是1张的整数倍。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由此可见,温氏股份给予周某的优先配债权并非赠送性质,是需周某主动缴款认购才能获得。因此,周某提出的诉求并不合理。
本案启示:
投资者在参加可转债申购或优先配售前,应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告及学习有关可转债发行的法律法规,了解清楚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规则、申购程序、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同时需充分了解可转债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谨慎判断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最终审慎做出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