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洗钱罪从传统的地下钱庄在近年来逐渐发展为利用网络、商业混合经营、数字货币等方式进行进行洗钱的新模式,本文将近年来发生的洗钱罪典型特征进行归类,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控对策。
关键词:洗钱罪 特征 防控
洗钱的三个阶段,洗钱行为一般分三个阶段:放置、离析与归并。放置阶段即把清洗的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金融机构。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归并阶段,把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当非法资金从放置阶段发展到归并阶段,它们会变得越来越难以侦测并找回非法源头。
洗钱经历了一个从个体行为到有组织的行为的发展变化过程。从20世纪20年代美国工业中心城市的一些犯罪集团用合法经营方式将犯罪集团的收入混入到正常营业进行纳税申报,将犯罪收入变成了合法收入,形成现代意义上最早的“洗钱”。到了20世纪50年代末,国际各贩毒集团就毒品走私进口、分销、零售以及相关的洗钱问题,达成协议并制定国际贩毒网络运作的操作细则。至此,洗钱从单一、混乱的掩饰、隐瞒非法资金真正演变成为专业、有组织、分工合作的清洗非法资金的完整体系。而“洗钱”正式被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使用,则是因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总统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尼克松的竞选班底把带有贿赂性质的非法政治捐款通过清洗变为合法的政治捐款使用而被调查,而后洗钱第一次被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各大出版物出现。198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立,它是一个独立的专门进行国际反洗钱特殊组织,《40项建议》是该组织专门规范洗钱的一个国际标准。我国于2007年被FATF接纳为正式成员。2019年4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报告充分认可近年来中国在反洗钱工作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认为中国的反洗钱体系具备良好基础,并对完善中国反洗钱工作提出具体建议。目前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以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为主线,以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个规章为扩展,形成了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http://www.sn.jcy.gov.cn/wnsfpx/dcyj/202010/t20201026_195206.html《浅析当前洗钱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王江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019年,我国办理洗钱犯罪案件60余件。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较2019年分别上升106.5%和368.2%。2020年,人民银行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对537家义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2020年,人民银行下设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报送可疑交易报告258万份。各级人民银行发现并接收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16926份,开展反洗钱调查7804次,向侦查、监察机关移送线索5987次;配合侦查、监察机关对3321起案件开展反洗钱协查,协助破获涉嫌洗钱等案件710起;推动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宣判案件数量是去年的3倍多,配合严惩洗钱犯罪成效显著。2020年公布的6个洗钱罪案例,就是这些案件中的典型。6个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多发、常见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非法集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等,充分揭示了不同上游犯罪下洗钱犯罪的常见手段以及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等新型犯罪手段。
目前的洗钱犯罪涉及地下钱庄、毒品、走私、非法集资、涉黑涉恶、税务犯罪、网络赌博、恐怖融资等犯罪类型, 从上游犯罪类型分析,洗钱犯罪案件中,金融诈骗犯罪较多,占总犯罪数量的60%以上,其中集资诈骗罪、电信诈骗罪、是绝大多数。其次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另外,还有少数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和恐怖组织犯罪。
一、洗钱的犯罪特征
(一)从洗钱途径和手法来看,集资诈骗犯罪洗钱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类洗钱,较多采用提供资金账户进行转账或取现,通过购买理财产品,买卖房屋、车辆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公布的洗钱罪典型案例四就具有典型特征: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张升萍原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副调研员名下卡号为62×××29、62×××77、62×××22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卡号为62×××19、62×××18、62×××16的农业银行卡账户,均由其前夫陈某(已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刑)用于流转集资诈骗所得资金及收益。其中转入资金共计66100.176392万元,支出资金共计66100.151058万元。1、2007年至2010年前后,被告人张某某开立的上述工行卡账户,有从陈某1开立的农行、工行等多个账户转入的资金共计1400万余元,后由张某某操作支出860万余元。在支出款项中有转入张某某尾号为7119的农行卡账户内的536万元,以本票形式用于购物付款100万元,以本票形式汇入江苏统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60万元。2、2007年11月30日、2007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从其尾号为7119的农行卡账户中,以本票的形式分别提取180万元、280万元交与陈某1。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名下用于工资收入的建行卡号为62×××35的工资卡账户内,经审计从陈某1开立的多个账户中转来款项共计307万余元。
(二)利用数字货币洗钱成为洗钱类犯罪的新特征。
电信诈骗犯罪洗钱表现为将“人头”信用卡卡号提供给上线进行转账至上线控制的账户中,或在信用卡办理成功后进行冒领,用POS机套取资金,其中涉及利用信用卡购买加密数字货币进行资金转移,出现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新型犯罪手法。数字货币经过数年发展已具有超高的流通性,它的外汇走势平稳、购买后可跨平台、跨境交易且没有限额,因此容易受到“洗钱”犯罪分子的青睐。而通过数字货币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间交易买卖,从而达到资金洗白、防止被警方发现冻结的目的则被称为“搬砖”。“跑分”“洗钱”犯团伙不同于一般数字货币买卖,它属于当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灰黑产业链中较为前沿的模式。“跑分”平台是近年来新兴的“洗钱”渠道,不法分子搭建平台后招揽用户,以发布任务并给付一定佣金的形式,对资金进行分批运作。
“跑分”,特指利用合法第三方支付渠道的收款码,为别人进行代收款,随后再转款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这种“跑分”的主要用途就是洗钱,特别是境外赌博、诈骗网站,多数会采取这种方式收钱。这些网站指使一些人建立“跑分”平台,使用“XX付”、“XX宝”、“XX信”等进行收款,将境外赌场等非法平台收款汇集后再统一转账至合法平台,以达到“聚沙成塔”、“分散收款”、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目的。想要完成“跑分”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码商”。这种“跑分”案件中的“码商”,特指负责提供收款账号协助境外赌场等非法平台收款,并将收款按指示转款到指定账户的人。藏身境外的犯罪分子将虚假“投资平台”与“跑分”平台对接,事主的资金直接进入跑分平台。而跑分人则使用大量非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在各个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购买数字货币后,再“搬”至“跑分”平台进行资金交易,以此重复次“钱”转“币”、“币”转“钱”的过程,每次数字货币交易成功后,按照百分之一或者百分之二不等的比率收取手续费。除此以外,还利用“跑分”平台直接用银行卡转账支付来进行资金流转,收取手续费,绝大多数“码商”是在网上找兼职后发现这份“工作”的,主要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家庭主妇、辍学待业人员等。
根据《中国裁判网》查询,在2020年涉及跑分的洗钱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就100件,而在2021年前4个月就已经判决生效43件。近一年因为跑分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75件。而为谋取小利而出售银行卡被判处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98件。
案例:(2020)豫082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杨彦会与牛华预谋后从陕西付啦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跑分平台系统,通过被告人董超介绍与境外赌博网站建立链接,被告人杨彦会、牛华负责与境外赌博网站结算费用,被告人杨晓雪负责平台的财务,被告人杨永壮、牛文丽担任平台的客服,被告人杨彦会在网上招募被告人郑代君、李金珺、陈国奇、张维勇等多名代理,由代理提供收款二维码通过跑分平台收取参赌人员赌资,然后将赌资转到境外赌博网站,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时使用,被告人杨彦会、董超、牛华、郑代君等人在平台上根据交易金额按比例抽取佣金,该平台非法为境外赌博网站收取赌资46423414.14元。
(三)贷款诈骗犯罪洗钱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洗钱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明知为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虚假贷款授信资料骗取的银行贷款,仍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笔者查询ALPHA和裁判文书网近五年来五十余件的此类贷款诈骗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洗钱情形基本一致。
案例: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原师宗县葵山信用社信贷员姚某某通过冒名填制贷款借据,利用原贷款人身份信息资料冒名贷款等手段进行贷款诈骗共计43笔,合计金额327万元人民币归自己使用。姚某某通过贷款诈骗的款项存到被告人苟某某卡号为6210178002028233022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上,合计存入1712500元。2014年4月份,被告人苟某某从姚某某处拿走现金10万元;2014年8、9月份被告人苟某某从姚某某处拿走现金3万元,拿走现金合计13万元。被告人苟某某从姚某某处共转移资金1842500元。被告人苟某某将姚某某存入其账号内的钱分别于2014年6月6日在曲靖联庆汽车公司刷卡265076元购买一辆丰田汉兰达黑色越野车(车牌:云D85919);2014年6月20日在宣威市美焕风景小区A幢2单元403号刷卡333769元购置房产一套,落户在其儿子苟锦辉名下;2014年7月4日分两次刷卡共63.8万元在位于师宗县葵山镇葵山新大街购置564平方米地产。其余的被其用于购置家具、房屋装修、还债、消费等方式挥霍。被告人苟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四)受贿罪洗钱表现为明知来源于贪污贿赂的钱财,仍然通过签订虚假交易合同,提供资金账户;
案例:提供账户类型。(2018)渝0105刑初13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袁碧芳系袁国圣(原潼南区副区长、原渝隆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因犯受贿罪已被判刑)的姐姐。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袁碧芳在其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36号2单元13-1的家中,多次收到袁国圣让其保管的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70余万元。袁碧芳在明知资金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将资金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2012年9月,在袁国圣的安排下,袁碧芳以自己的名义用其中的230余万元为袁国圣购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的常青藤国际社区别墅一套。2016年8月,在袁国圣的安排下,袁碧芳和其丈夫贾贵军以贾贵军的名义用其中的25万余元为袁国圣购买大众途观越野车一辆。被告人袁碧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毒品犯罪洗钱则为明知为毒品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资金。毒品犯罪的洗钱方式比较复杂,掺杂前述集中洗钱方式的混合形式。本文不能一一列举,下属案例比较具有典型特征。
案例:林某是汕尾博社制贩毒案主犯之一,于2010年底开始贩卖麻黄素。2011年底,林某用化名成立金某轩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把2000万元毒资用于民间借贷。2012年初,林某投资金某酒业公司和菲某酒业公司,分别由其两个妹妹负责管理。之后,又以其妻子名义投资成立运某二手车行。林晓敏为林某堂妹,明知林某制贩毒,仍进入其投资的金某轩公司任出纳,负责该公司及其下属的金某酒业公司、菲某酒业公司的银行业务,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帮助林某掌管调配其投资公司的所有资金。2014年2月,林某在广东警方“雷霆扫毒专项行动”中被捕,林晓敏发现自己多个账户被冻结,便立即将尚未被冻结账户中的115.8万元转移至男朋友和姐姐银行账户中隐匿。
2015年9月11日,广东省佛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晓敏涉毒洗钱案进行宣判,认定林晓敏洗钱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反洗钱,对内要加强行政部门主要是反洗钱局所领导下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和工作能力,加大投入,建立现代化的反洗钱防范体系,同时加强对洗钱罪的打击力度,行政机关与公检法要加强协作,建立卓有成效的长效合作机制和培训宣传,对外加强国际协作,承担起我国所加入的国家条约的国际义务,承担大国责任。笔者针对上述频发案件的犯罪特征,主要提出以下防控手段:
一、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协作。
我国在积极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的同时,充分发挥了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的作用,吸收其反洗钱的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协作。国际社会反洗钱司法合作的最终目标,就是各国运用相似的反洗钱法律标准来打击洗钱犯罪,杜绝犯罪的可能。我国应完善反洗钱国际合作,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协助规则。在网络洗钱方式更加严峻的情况下,应积极加入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扩大洗钱犯罪的国际管辖范围,制定专门的机构管理相关事务,保证措施的实施与落实,构建金融情报交流合作制度。要借鉴国际机构的情报交流技术,搜集隐蔽的网络洗钱线索。美国财政部下设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能够直接或间接获得有关财务、行政、商业和执法机构数据库或信息,用于支持调查分析。同时,金融犯罪执法局为100多个联邦/州/地方执法机构和联邦监督机构等约1万个授权用户提供直接、自主式的数据访问服务。瑞士反洗钱报告办公室(MROS)隶属于瑞士联邦警察局,具有较高独立性,除面向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外,还能够获取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联邦警察档案、移民系统等信息,用以支持调查分析工作。意大利中央银行下设金融信息局(UIF),通过现场检查、可疑交易报告等方式获取情报信息,并可以在经济警察总局、反黑手党局、司法机关的要求下冻结可疑交易资金5天。英国国家打击犯罪局(NCA)下设金融情报中心(UKFIF),负责收集、分析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最终分析结果供执法部门使用并为监管机构、执法部门和义务主体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英国税务总局(HMRC)在UKFIF派驻情报分析团队,并将分析结果用于税务等犯罪调查。
目前在我国周边的一些小国家成为了洗钱犯罪的基地和乐土,而因为接壤的便利性,有时候甚至一脚国内一脚国外,这对于公安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出国大家犯罪还需要一系列的国内批准手续和国际协作。但是这些程序的时间差已经使得外国洗钱犯罪分子逃之夭夭,更何况很多这些小国家还存在反洗钱监管的空白地带,犯罪分子利用虚拟IP,域名代理,频繁更换中英文域名,来掩盖他们资金的黑产性质。
二、做好以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系统作为反洗钱的第一道关口。2003年,人民银行开始承担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能,牵头负责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人民银行牵头、各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框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现有21个成员单位,包括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等。我国人民银行不断强化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了风险评估和执法检查“双支柱”反洗钱监管体制。现在各个商业银行作为反洗钱的责任单位,目前尚属于单兵作战,也就是说每个商业银行只能对自己的客户进行识别,掌握自己客户的信息,但是根据以往案件来看,现在的洗钱团队都属于集团化作业,公司化运营,其洗钱往往在多个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之间进行往来,每个商业银行的单独环节看来其实问题并不大,但是最终案发后能够比较清晰的识别出整个案件的异常。所以目前的情况下是应该打破商业银行单兵作战的传统,实现商业银行信息之间的共享化,这样对于反洗钱工作将是一个突破。
金融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构成了洗钱预防措施的三项基本制度。这也是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三项核心义务”。客户身份识别,即客户尽职调查,也称为“了解你的客户”。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凡交易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可疑,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都应当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或与恐怖融资有关时,必须迅速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目前“风险导向型”反洗钱制度逐步被业界接受,在国际上也得到普遍的应用。这种制度是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按照严格的程序,对各项风险进行系统评估,其关注的是最大洗钱风险环节。
开户是一切风险的源头。银行系统从客户信息审查到客户身份识别,一线岗位上对于一些台胞证、护照等证件,对于受益人还是没有直接联网的识别能力的,这些都需要打破数据孤岛,实现工商、金融、公安等各个部门的数据共享,才能使得第一道防线的光照亮每一个角落,不留死角。
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对于异常交易的监测。金融机构应把握几个关键点来识别地下钱庄的资金交易活动:1、公司账户自开立以来基本无业务往来,突然出现大额进出交易;2、资金交易明显超出公司经营性质和规模;3、公司账户过渡性质明显,即资金大进大出、不留余额;4、大量使用网上银行、公转私业务;5、资金来源和去向为同一地区。
通过对一系列电话诈骗洗钱案的分析,发现此类诈骗团伙使用的洗钱账户具有如下可疑交易特点,值得金融机构关注:
一是大额集中转入,短时间小额分散取现或转出。受害人被骗资金转(存)入指定的一级账户后,洗钱团伙快速通过ATM取现或以ATM、网银转账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移到多个二级账户。
二是异地频繁大额取现。洗钱团伙往往以ATM的最大(或接近)限额取现,不计手续费成本,在短时间内异地频繁取现。
三是账户开始使用时存在“测试”交易。犯罪团伙在确定某一账户是否作为洗钱账户之前,通常采用小额网银转账、取现、存款等方式测试账户是否安全及时,随后才投入使用。后期账户资金交易频繁,与正常的账户交易明显不符。该账户不断接受来自自然人的汇款,交易频繁、金额巨大,并大量提取现金和转移资金,与正常的账户交易行为明显不符。汇款和存款客户具有明显的年龄特征特征。向该账户汇款和存款的大部分是老年客户,在汇款和存款时多由金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带领。
金融系统的反洗钱职责体现在预防和协助打击两个方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依法协助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有关资金交易等。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收集、反洗钱监测分析、反洗钱调查等职责,并配合侦查、监察机关针对相关案件开展反洗钱协查。金融系统可为侦破洗钱和相关犯罪案件提供精准的金融情报和资金流转证据。同时不断完善内控机制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问责制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履职负责、失职问责”。
二、2020年7月,最高检颁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惩治洗钱犯罪的力度。强化一案双查,办理上游犯罪,必须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线索。公安机关要及时追查涉案财物实际去向和洗钱线索。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数字货币的产权保护。笔者认为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纳入监管势在必行。
第一个方法是从比特币交易进入法币系统的一刻开始监管,即是说在比特币的世界中怎样流通都不管,但一旦涉及和法定货币的交易,监管机构便会进场。例如当你出售比特币以换取美元时,银行可以要求你证明资金来源,甚至要求你提供交易对象的资料,由此一步步追查比特币的来源。但这个方法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只要持有比特币的人士始终不进入法币系统,监管机构就只能干瞪着眼。当然,在今天要对比特币进行投资或交易难免要用到法定货币,但是随着比特币的应受性愈来愈高,去中心化的数字资产能够脱离法币运作是必然的趋势,依赖法币系统的监管措施并非长久之策。
更有效的方法是从源头入手,对挖矿机构进行规管,从一开始便追踪监察,同时规管所有处理相关资产的交易所,通过这两个渠道对比特币进行讯息的绑定,一旦比特币经过挖矿产生或是流进交易所后,便会把有关的资产进行记录。可以想像,日后矿场不单需要领取牌照,同时也要严格记录资产的进出。而交易所则会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查问客户每一笔资产的来源并要求客户出示相关证明,具体的审查安排就好像现在银行的情况一样。比特币应用了的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对抗监管的手段,但是要比特币被主流投资世界所认同,监管必不可少,这一点无疑会令比特币的应用需求比大幅削弱,但正如我之前多前强调,比特币的价值并不来自其实际应用,而是在于大众的认受性,显然监管是建立大众认受性的重要一步。因此,即使会窒碍应用的发展,对比特币的价值提升还是大有好处。
三、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洗钱”入罪是刑法对洗钱犯罪作出的重大调整。这是加大对洗钱犯罪惩治力度的立法原意,执法机关要理解好、执行好刑法新规定。要强化打击“自洗钱”犯罪意识,认真审查上游犯罪分子是否有“自洗钱”行为,发现遗漏认定洗钱罪的,相关部门应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直接以洗钱罪起诉、判决。
四、 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公安机关要加强与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会商研讨、辅助办案、预防宣传等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同时,也要加强与监委、法院、检察机关、海关缉私、海警等执法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发挥惩治洗钱违法犯罪的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使所有资金流动都置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视野之内”。我国反洗钱工作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不少短板。反洗钱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跨部门协作和监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打击洗钱犯罪力度还需要不断加大,反洗钱义务机构履职能力还需要不断强化。
来源:人民法治网